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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第九十条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本站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谓“负有责任的单位”,即指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于该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因素可能出现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或者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作为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主体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是我国目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加大事故成本,促使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切实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促进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的进一步好转,预防和减少事故,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根据所发生事故的等级,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事故等级越高,处罚也就越严厉。具体是: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生不同等级事故与负有责任的单位的罚款数额相互衔接,每一等级事故的罚款数额都有一定的幅度,罚款的具体数额由执法机关根据发生事故严重程度、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责任单位应负责任等情况裁量确定。需要注意的是:1、本条不属于单纯的“事故罚”,即一出事故就罚款,而是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才处以罚款,目的是加大事故成本,促进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2、根据本法第五条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职权的规定和本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分级调查主体的规定,本条的执法主体为有关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3、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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