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法配备、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以及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中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比较广泛,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本法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同时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因此,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即属于违法,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具体表现为:一是不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二是配备的人员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包括两种,一是根本没有资格;二是资格不符合要求,如从事锅炉操作应有锅炉司炉资格,但配备的是具有锅炉水处理资格的人员。三是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如按照有关规定,锅炉制造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三类人员都要配备,若某锅炉制造企业只配备了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就是不符合规定的,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工作专业性强,对人员的要求高,本法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主体资格,不得从事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工作。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也不得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否则将依据本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这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法律之所以要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还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主要是考虑到特种设备安全问题事关重大,由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配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于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履行对配备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义务的,应当依据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形式
本条规定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行政法律责任:
(一)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改正期限,违法行为人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在这里,责令限期改正即责令违反本条规定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没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换成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根据本条规定,若违法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确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则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二)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有关特种设备,是指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涉及的特种设备以及虽然配备了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但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涉及的特种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工商企业或者个体经营户,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从事某项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权利,进行整顿。一般来说,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应当附相应的期限,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合理的停产停业整顿期限,违法行为人停产停业整顿期限届满符合法律规定达到合法状态的,可以恢复生产经营。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暂时剥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权益造成比较重大的影响,属于比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规定违法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才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若违法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则不再承担该法律责任。
(三)罚款。对于有本条规定情形且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除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外,还应当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具体数额由实施罚款处罚的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时间、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