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法相关规定使用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以上条文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行的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行上述义务需依照本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是针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本法相关规定使特种设备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违法主体是特设备使用单位。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本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有:
(一)使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包括:1、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如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制造的锅炉等。2、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按照本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如果使用单位使用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就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3、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4、使用国家明令淘次的特种设备。5、使用己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包括: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2、特种设备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使用单位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履行报废义务时,消除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和办理注销手续两者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是违法行为。
三、法律责任的形式
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和罚款。
(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有本条规定情形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禁止其继续使用有关特种设备。这里的有关特种设备,是指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未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的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以及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以上特种设备一旦被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然后再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二)罚款。本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罚款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而是规定了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这样一个较大的幅度。实施罚款处罚的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案件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法行为的时间、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决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做到过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