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一般是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没有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如锅炉使用单位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或者是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如起重机械横梁出现裂缝的,等等。当发现以上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是基于特种设备的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早在1982年就明确了这种专门针对特种设备的特殊的监督管理方式。几十年的监管实践也证明,采取这种方式开展安全监察是行之有效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内容,应当载明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姓名、证件号,写明发现的问题或存在的隐患,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收受人,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有权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只能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
二、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隐患
一般来说,责令有关单位改正,主要是针对存在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和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没有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等等。出现这种情况,没有配备相应的人员,一般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配齐相关人员;没有进行监督检验的,一般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监督检验。责令有关单位消除事故隐患,主要对一些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进行停用,改造,对一些擅自加装的部件进行拆除,等等。
三、紧急情况下,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但一定要随后补办书面通知
所谓紧急情况,一般是指存在危及设备安全的因素,不马上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事故的情形。比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炉墙发生裂缝且有倒塌危险,或炉架横梁烧红的,严重威胁锅炉房及设备安全,如不立即停炉,将会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这种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生活安全,本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可以直接要求有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比如在上述情况中,可以要求紧急停炉,但应当随后补发安全监察指令,一般情况下,补发的指令应当在三日内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