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规定。
一、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作用
特种设备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在国人生活水平不断改善之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开始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之。因此,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一方面,可以使各级政府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广大企业增强安全管理意识;同时还可以让大众普遍知晓,进行群众监督。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二、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责任主体
一是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三、公布的方式
本条未规定公布的具体方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的方式可以采取公告、公报、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以及上网公布等方式,也可以多种方式同时公布。无论以何种方式,目的是要让公众知晓,而且是要让尽可能多的人知晓。
四、公布的期限
本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应当定期公布,但未规定具体时间要求。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五、公布的内容
本法对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具体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对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具体内容有规定,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在用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状况;一是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多少台在用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压力管道等等,各有多少台,各类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多少。二是特种设备生产情况,有生产厂家多少家分别生产哪些设备。三是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情况。应当载明全国或者本省范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等的数量,以及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特种设备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如检查频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数量等等。
2.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一是要说明事故的总体情况,数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发生事故的设备种类等等。二是要记载事故的特点,比如以何种事故居多,事故的主要表现是什么。三是事故原因,要分析是由于管理不善、操作不当,还是设备本身的问题引起的事故。同时要针对这些特点和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防止和避免同类事故的继续发生。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使用时的能效状况及发展趋势;特种设备节能是我国节能减排的重要方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特别重视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要结合推进节能工作,并将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开。
4.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认为有必要公布的其他情况。